本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开、公正”的服务宗旨,本着对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负责的原则,在拍卖过程中认真执行《拍卖法》,并按国际拍卖惯例制定切实可行的拍卖方案,规范操作。基本步骤如下:
(一)、拍卖委托
(一)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本公司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二)本公司将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进行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拍品分类整理,基本上分为以下几类:
1.破产转制企业类:包括厂房、土地、设备、成品、半成品、无形资产等;
2.不动产类:包括土地、建筑物等;
3.动产类:包括生产资料(含机械设备)、机动车、生活资料等;
4.无形资产类:包括股票、股权、专利、商标等;
5.其它
(三) 拍卖标的价值评估及底价确定:
本公司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由本公司(或委托专业评估公司)详细调查,
科学客观地对各类资产的现状及价值进行评估,并由专业的价格鉴证师、评估师出具
资产评估报告,向委托方提出即可变现的拍卖底价建议,由委托方确定拍卖底价。
(四)拍卖预案
本公司对拍卖标的进行整理、集中、取样及编号,提供过户分析及费用分析;破产企业、转制企业、不动产拍卖,由本公司专业人员对企业不动产的现状进行调查取证,研究拍卖可行性,制定切实可行的拍卖方案。
(五)拍卖佣金
1.根据《拍卖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不超过5%的佣金。
2.佣金根据拍卖的大小、性质、协商确定。按惯例本公司对委托方收取佣金如下:
(1)50万元以下的标的,佣金比例不超过5%。
(2)100万元以下的标的,佣金比例不超过4%。
(3)500万元以下的标的,佣金比例不超过3%。
(4)500万元以上的标的,佣金比例不超过2.5%。
(六)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 委托人及本公司的姓名、住所;
2. 拍卖标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3. 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4. 拍卖的时限、地点;
5. 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6. 佣金及其支付方式;
7. 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8. 违约责任;
9.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二、 拍卖活动策划、宣传及公告展示
(一) 活动策划
本公司将根据拍卖标的特点及委托人意愿对拍卖活动进行整体策划,包括:
1. 发布拍卖公告的时间、媒体;
2. 拍卖标的展示地点;
3. 拍卖方式选择;
4. 拍品顺序排列;
5. 参拍人群落分析及定向宣传方案。
通常在拍卖预案中包括拍卖活动方向。
(二)媒体宣传
本公司将利用多年的活动经验及媒体关系,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在会前竭力营造拍卖的舆论氛围,充分挖掘拍卖标的潜在市场,建立良好的公众关系,树立委托人优秀的社会形象;在拍卖过程中,联系相关媒体采访,报道拍卖现场情况,进一步扩大拍卖活动的影响力。
(三)拍卖公告的发布
在拍卖前不少于七日刊登公告,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拍卖的时间、地点;
2. 拍卖的标的;
3. 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4. 参与竞买人应当办理的手续;
5.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四)拍卖展示
本公司将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接受咨询,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条件及有关资料,展示时间不少于两日,重大拍卖自发布公告之日起提供展示。
三、拍卖实施
(一)接受报名,发放资料,填写竞拍报名表,收取拍卖保证金。
(二)拍卖日拍卖师将在拍卖会上宣传规则和注意事项。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将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标的设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价未达到保留假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将停止该标的的拍卖。
(三)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定后,拍卖成交的,由买受人签名。
(四)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与本公司签署成交确定书。
四、 拍卖善后服务工作
(一) 结算
1. 拍卖成交,买受人按拍卖规则及拍卖须知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拍卖成交款,,按比例支付拍卖佣金,买受人的拍卖保证金自动转入买价款项,买受人不按期付款,视为买受人违约,没收拍卖保证金,并按有关条款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2. 拍卖未成交,竞买人在拍卖会结束后领回竞拍保证金。
3. 拍卖按约定期限,将拍卖收益支付给委托人。
(二) 交割
1. 买受人如数支付购买价款后,即可获得拍卖标的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 拍卖标的成交后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由委托人及本公司出具成交证明和有关资料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涉及的所有税金及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拍卖人与委托人另有协议的除外)。
(三) 本公司将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它有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四) 回单
本司将在拍卖结束后向委托人提交拍卖终结报告及拍卖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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